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皇姑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3-02-06】【信息来源:皇姑区政府办公室【关闭】 【打印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皇姑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皇姑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编制、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承担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工作部门报送的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查所属部门的决策事项目录,监督区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财政、货币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执行国家政策、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区政府内部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经区政府授权决策的事项,不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明确举行听证的要求:

(一)有法律依据明确规定须听证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意见可能分歧较大的;

(三)区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第十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结合部门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向区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提出拟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建议事项,区司法行政部门整理汇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经审议通过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或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制订相关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实施决策,推进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纳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工作任务的增加、变动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决策事项目录相关信息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皇姑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解读

文件链接:《皇姑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图示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