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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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皇钻十六条”

产业创新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首府经济开发区: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

  

第一章  科技创新

  

第一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1  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建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经费支持。

1.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市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市级奖励补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省、市级不兼得)。

1.3  支持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对获得省、市联盟后补助奖励的盟主单位,按照后补助奖励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揭榜挂帅”榜单的揭榜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1.4  支持实施“带土移植”工程。对于院士或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房租补贴支持。对于获得省“带土移植”团队(类)项目支持资金的,按照省级支持资金的20%给予最高40万元项目支持。

1.5  支持创新应用和应用场景开放。对于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应用场景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项目开展应用推广的,给予项目开发牵头企业技术交易额5%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应用奖励。

1.6  加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力度。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专利,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1.7  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创新主体通过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对贷款企业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的50%给予后补助,累计额度最高2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各类双创载体建设

2.1  鼓励双创载体提标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和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2.2  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对年度入驻科技型企业经济贡献在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运营机构给予运营奖励。首次达到500元(含)至1000元的,按经济贡献额的5%给予奖励;首次达到1000元(含)至3000元的,按经济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首次达到3000元(含)以上的,按经济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2.3  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每引进或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备案瞪羚企业、省级备案独角兽企业,奖励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20万元、50万元。

2.4  对新引进或培育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市级以上各类双创载体,给予载体运营方30万元运营补贴。

2.5  对于与全国优质园区运营商合作建设且主题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给予最长五年的场地补贴。

第三条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建设

3.1  支持本地孵化平台类运营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海南自贸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具有联动机制的飞地创新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公司最长五年场地补贴。

3.2  支持由飞地创新园区及其它创新平台与区政府联合举办的跨区域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活动承办方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活动补贴。

3.3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引进在全国性双创大赛活动中获奖的优秀科技项目入驻园区,给予落地项目方最高20万元获奖奖励、50万元场地补贴(连续两年)及优先股权投资。

3.4  支持飞地创新园区与本地双创载体项目互动合作协同发展。按孵化绩效、经济贡献等进行年度绩效评价,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4.1  对首次认定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和研发费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研发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研发补助。

4.2  对在省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研发补助。

4.3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奖励。

4.4  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新认定和新引进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仍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产品技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绿色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

5.1  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并支持鼓励其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对其建立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五年场地补贴;按照其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绩效,给予连续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

5.2  鼓励产业园区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支持园区给予入驻企业房租减免。按照头部企业场地使用面积、考核绩效等给予园区运营方最多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

5.3  支持成长性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在0.5亿元(含)以上的相关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发展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5.4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及区域子公司的高管和首席工程师给予薪酬奖励,薪酬奖励标准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同时,区教育局为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在我区所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提供服务。

5.5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及区域子公司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支持融合企业发展

6.1  获得市级以上融合企业(单位)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其中晋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其中晋升为巨型企业的再奖励20万元,经市工信局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再奖励5万元。

6.2  通过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融合园区(含孵化器)等载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文创产业发展

7.1  鼓励社会资本和自有物业建设文化产业园区,新获评市级、市级(示范)、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7.2  对新增利用改造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存、厂房(锅炉房)等,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成为3A级以上景区、博物馆、城市书房、非遗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的,综合考虑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社会效益,按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3  对于新设立或新引进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且纳入国家统计,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度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7.4  对当年度全国文化企业30强、省文化企业10强、省文化企业10佳、国家旅游集团20强企业、拥有国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可移动文物保护双资质的企业落户我区的,给予落户场地补贴。

  

  

第三章  总部与楼宇经济

  

第八条  发展总部经济

8.1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总部除外),按在我区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2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区级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3  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为财富世界500强、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递进补差,就高不兼得。

8.4  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助。

第九条  支持楼宇企业发展

9.1  对新引进楼宇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具有贡献型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自引进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其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的30%、40%、50%给予奖励。

9.2  对统一物业、统一产权的商务楼宇,首次经济贡献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物业)方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9.3  对统一物业、统一产权的商务楼宇,经济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区级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增量的20%给予奖励。

第十条  鼓励楼宇运营

10.1  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楼宇,入驻的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其同行业或相关产业实际办公楼宇面积达到楼宇总建筑面积50%(含)以上,按楼宇内企业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的10%给予楼宇运营(物业)方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10.2  对盘活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闲置商业载体,取得其五年以上使用权且属地经营,给予该盘活商业载体的市场主体最长五年、最高10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

10.3  对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打造重点产业集群有推动作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金融服务、数字经济、楼宇经济、现代物流、旅游会展等重点展览会,在我区连续举办3天及以上,规模不低于200个标准展位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补贴500元,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  加快促进金融业态聚集发展

11.1  对新入驻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

11.2  对新入驻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驻的其他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11.3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支行、支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11.4  对于年度实现区级经济贡献新增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幅10%(含)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区级经济贡献的20%奖励;对于年度实现区级经济贡献新增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较上一年度增幅10%(含)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区级经济贡献的10%奖励。

11.5  对新入驻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行业企业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000万元。对租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最高800元/平方米给予租房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借助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挂牌融资

12.1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2.2  对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以及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的,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其中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阶段补助1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阶段补助200万元;完成上市后补助100万元。

12.3  对新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给予奖励150万元(以上奖励不兼得);对于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的,按照股权融资金额的3%补助,最高100万元。

12.4  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创新层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分阶段每户最高补助40万元。其中成功挂牌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挂牌后实现股权融资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大股东增资除外),一次性补助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股权投资,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增信作用

13.1  对直接投资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扣除省、市、区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满一年的,按其投资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按投资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3.2  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皇姑区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按其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个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年度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的5%,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人才保障

  

第十四条  实施人才薪酬奖励

14.1  对在我区注册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每达到1000万元可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给予薪酬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

14.2  对在我区注册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8%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

14.3  对在我区注册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且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14.4  对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区纳税,且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高薪酬类人才,按上年度在皇姑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

第十五条  实施人才生活保障

15.1  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期限为三年。

15.2  区教育局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招聘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期限为三年。给予聘用副校长职务的博士学位毕业生,其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全额学费补贴。

第十六条  对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皇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区政府统筹衡量,颁发书记、区长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同时符合享受两个以上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扶持政策核定扶持资金,且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区级经济贡献总额(科技创新、人才保障除外,产业发展中除特殊说明的除外);获得资金支持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皇姑区。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解决。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废止;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区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局、文旅局、人社局、市场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负责解释;本政策将根据实施情况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予以评估修订。

2021年12月31日


文件链接:皇钻十六条政策依据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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