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关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信息时间:2023-11-15】【信息来源: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关闭】 【打印内容】

辽沈()城罚决字〔2023〕第02033号

当事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

职务:总经理

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等

社会信用代:91210100711111030N

你单位于2023年10月31日在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省环保集团办公楼改造项目施工现场汽车吊吊装作业,信号司索工无证上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经过执法人员批评教育,现已更换具有特殊工种证的汽车吊信号司索工,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安全质量)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2023年11月15日


撰稿:陈媛媛

校对:胡  海

审核: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