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沈(皇)城罚决字〔2023〕第02031号
当事人:沈阳盛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学
职务:董事长
住所:沈阳市法库县辽河经济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等
社会信用代:91210124MA0P506R6N
你单位于2023年9月24日在皇姑区白龙江街西侧保利大都会施工现场屋面施工作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安全机构人员未在现场旁站或巡视的行为,涉嫌存在安全隐患,本机关于2023年9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9月24日在沈阳市皇姑区白龙江街西侧施工现场屋面施工作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安全机构人员未在现场旁站或巡视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
证明 本案违法主体系沈阳盛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处罚主体适格。
证据二:被处罚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
证明 被处罚人沈阳盛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项目施工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两张,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4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在施工现场拍摄的照片,经被处罚单位现场负责人郝树林签字确认。
证明 沈阳盛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9月24日在施工现场屋面施工作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安全机构人员未在现场旁站或巡视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郝树林的授权委托书和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明 郝树林是沈阳盛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白龙江街西侧保利大都会项目现场负责人。郝树林于2023年10月8日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沈阳盛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3年9月24日在施工现场屋面施工作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安全机构人员未在现场旁站或巡视的违法事实。且与证据二、三相互印证。
2023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沈皇城罚先告字〔2023〕第0203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屋面施工作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安全机构人员未在现场旁站或巡视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应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现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现已在屋面施工作业时安排安全机构人员在现场旁站巡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及《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安全质量)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10000 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盛京银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账号:301501241160001118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2023年10月20日
撰稿:陈媛媛
校对:胡 海
审核: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