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关于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信息时间:2023-10-23】【信息来源: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关闭】 【打印内容】

辽沈()城罚决字〔2023〕第02026号

当事人: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檀琪

职务:总经理

住所: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80-8号1-16-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具销售

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64625559F


你单位于20239月14日在皇姑区崇山路与金沙江街交汇处学樘府施工现场物料和垃圾随意堆放,清理不及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本机关于20239月14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经过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产生的扬尘污染时间较短,环境生态破坏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安全质量)裁量权基准》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2023年1012



撰稿:陈媛媛

校对:胡  海

审核: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