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关于沈阳鑫中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信息时间:2023-10-20】【信息来源: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关闭】 【打印内容】

辽沈()城罚决字〔2023〕第02029号

当事人:沈阳鑫中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

职务:总经理

住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53-3号2-6-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租赁安装,机械设备上门维修等

社会信用代:9121010658389165XF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3日在沈阳市皇姑区永安街施工现场塔吊安装作业无信号司索工,技术负责人不在现场监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本机关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过执法人员批评教育,现已为塔吊安装配备信号司索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安全质量)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2023年10月18日



撰稿:陈媛媛

校对:胡  海

审核: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