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关于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公示
【信息时间:2023-10-19】【信息来源: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关闭】 【打印内容】

辽沈()城罚决字〔2023〕第02028号

当事人:沈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光军

职务:总经理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3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技术咨询服务等

社会信用代:91210103243520676F

你单位于2023年9月14日在皇姑区崇山路与金沙江街交汇处监理项目未及时纠正吊篮施工重锤未脱离地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经过执法人员批评教育,现已纠正吊篮施工重锤未脱离地面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安全质量)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2023年10月12日



撰稿:陈媛媛

校对:胡  海

审核: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