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3-06-09】【信息来源:皇姑区司法局【关闭】 【打印内容】

皇政行复决﹝2023﹞11号

申请人:崔XX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XXXX

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悦,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投诉作出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21日向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投诉作出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封举报函(关于XXX农场(沈阳XX店)销售的“蓝莓”食品),物流单号:XA3751811XXXX,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5日收到该举 报材料。截止申请日,被申请人还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受理情况或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被申请人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7日对第三人沈阳市皇姑区XXXX农场沈阳XX店(沈阳XXXX农场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第三人能够现场出示该产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进货查验登记表等合格证明材料。鉴于第三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同时提供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产品质量,没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第三人不予立案调查。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回复申请人(申请人电话:1707112XXXX),告知申请人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通话内容如下:“我是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你投诉我们这边XX农场蓝莓那事,我们进行了调查,它家是从有营业执照的、正规的厂家进的货,而且进货的凭证都有,我们已经检查了。你提出的没有中文标识的问题,我们要求他们立即改正,(商品)都已经下架了,不让它卖了。我现在给你回复了。我们已用电话给你回复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答复人执法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的结果通过电话告知复议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答复人核查人员履行了现场检查、收集证据、是否立案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于2022年12月27日到沈阳XXXX农场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第三人店内确实经营申请人举报材料中涉及的“蓝莓”,供货方营业执照、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齐全。因第三人在店内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用农产品“蓝莓”(盒装)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2023年1月17日经被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2023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书复印件、邮政物流查询结果,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及举报过程,予以采信。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复印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答复申请人电话录音光盘及相关文字内容、第三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相关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冷链消杀处理结果报告单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二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部门负责人决定不予立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三个工作日内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做出电话回复,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复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因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崔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