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规则。
一、总体要求
(一)本规则所称需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作出的除终止决定书之外的各类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责任主体
(三)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根据本意见第(五)、(六)、(七)条规定处理后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技术处理
(五)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可以统一采用word或者wps文档格式。电子文本标题统一表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某决定书+(文书号)”。
(六)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1.申请人、第三人、案外人为自然人的,姓名以“姓氏+某某”表述;
2.申请人、第三人、案外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以“某某+公司”、“某某+厂”等表述;
3.被申请人以其单位全称或者其规范化简称表述;
4.对同一姓氏自然人的姓名经技术处理后发生重复的,可以增加甲、乙、丙、丁…进行区分,如李某甲、李某乙等;
5.涉及地址的,其中的村名、路名和门牌号以XX村、XX路、XX号表述;
6.涉及车辆号牌、权属证书的,以XX表述,如辽AXXXXX
7.其他涉及申请人、第三人或者案外人有明显指向的信息,以XXX表述
(七)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删除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性别、民族、年龄、住所地、通讯方式、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号等信息;
3.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4.行政复议申请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第三人信息;
5.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删除信息影响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XX替代。
(八)除需要技术处理的内容外,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内容一致。
四、不予公开情形及处理方法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网上公开:
1行政复议决定尚在起诉期限内的;
2.行政复议决定经诉讼程序的;
3.涉及未成年人的;
4.其他依法不宜在网上公开的情形。
(十)符合第(一)条公开范围但不予公开的,应当公布案件标题、案号、结案日期,并释明法定理由。
(十一)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已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期限要求
(十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具备公开情形后次月底前公开该决定。
(十三)本工作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皇姑区司法局
2021年11月17日
撰稿人:申英茂
审核人:周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