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关于沈阳新佳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城立通字〔2023〕第02002号

当事人:沈阳新佳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世涛,职务:董事长,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仁和里3号2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等,社会信用代码:991210106243591722C,联系电话:13898157080。)

你单位于2023年3月13日实施了在鸭绿江街以东永安街以西金地江山风华1.1对监理项目安全隐患监管不力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一)、(二)项和《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安全质量)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条(三)项,本机关于 2023年3月13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一)、(二)项以及《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安全质量)裁量权基准》第三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

2023年4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