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应急罚〔2023〕监三-4号
被处罚人:黄艳玲
职务:安全负责人
所在单位:沈阳沈鹰胶带机电控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北街47号1幢
邮政编码:110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10日,皇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沈阳沈鹰胶带机电控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黄艳玲未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皇)应急现记[2023]监三-6号,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黄艳玲未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黄艳玲未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证据三: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证明你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黄艳玲未组织和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序号4: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沈阳市皇姑区应急管理局待报解预算收入-财政非税收入,账号3015012411600011188,收款人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营业部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皇姑区人民政府或者沈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皇姑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撰稿人:袁佳名
审核人:呼延小力